企业集团的概念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企业集团作为新的企业形态,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无论是从宏观上对企业集团这一新型市场经济主体的研究和管理,或者是在微观上协调和处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十分不利的。目前,学者们对企业集团概念的表述主要有:
1.企业集团是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统一管理是企业集团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集团的所有企业在经济上都接受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企业集团是主要以资本为连接纽带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由母子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并以共同的章程为经营基础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述。
而笔者认为,要领会企业集团的法律内涵,应抓住以下几点:第一,企业集团是一种稳定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紧密的组织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为商业组织体,在实践中,企业集团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企业集团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在我国理论界随着“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形成,基本上结束了“集团法人资格”或者“集团双重法律人格”的争论。在经济上,集团内部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统一的管理,甚至可以看作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作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若把企业集团定义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必须具备(共同的)集团章程,就更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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