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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2020-07-16 1812

关于股东会议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成都法律顾问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股东会议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会议《公司法》的规定是:

第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1、持有1/10 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持有1/10 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2/3 表决权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决权是一股一权的形式且不可进行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1/10 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 股权且连续持有90 日以上即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1/10 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 2/3 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适用的规定

1、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监高。

2、持有公司1/10表决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手里握着2/3和1/2的表决权就可以在公司为所欲为,但要注意持有1/10表决权的人是可以捣乱的。

二、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对于公司来说的话,公司的股东会议是非常的重要的,而公司的股东会议实际上是可以决定最终的重大的事项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不一样的,表决的权利不一样,而且是否能够自主约定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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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股权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则有必要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供了股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资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德国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一般来讲,股东如果死亡其股权正常情况下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除了部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管是公司成立、融资、股东撤资等都属于公司重要经营事项,与股东、投资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变更时还要召开股东大会以及按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障各位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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