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怎么写?的法律问题,成都法律顾问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时间:****年**月**日
地点:****
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在****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企业股东100%的表决权,经股东大会表决100%一致通过,弃权或反对占股东比例0%,符合《公司法》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以**工贸有限公司位于xxxx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作为抵押,向xx市商业银行**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佰万元,该项贷款专项用于采购****等生产急需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本决议自**年**月**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二、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
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2、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3、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4、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不管是公司向股东借款、还是向其他的公司借款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与个人提出借款请求不同的是,如果想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那么在提出借款请求之前,需要先召开股东会,只有股东会同意借款之后,才可以提出借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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