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成都法律顾问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有哪些?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二、召开临时监事会的条件是什么?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三、哪些人不能做公司监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其实公司章程当中一般都写清楚了监事会的议事范围,而且监事会跟股东会一样,分成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类型,比如高层管理人员的某些行为会给公司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监事会的负责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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