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新闻报道:一对夫妻结婚两年了,好不容易怀上孩子,丈夫家里三代单传,高兴得不得了。可谁知道,妻子刚刚升职,把因生孩子影响工作,就偷偷到医院把孩子打掉了。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到法院,说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赔偿。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生不生孩子,其实是“生育权”的问题,包括生不生,也包括什么时候生,还包括生男还是生女。今天就要给大家梳理一下生育权的问题。
生育权纠纷的关键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男女虽然都有生育的权利,但只有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女性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权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以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虽然擅自流掉孩子可能伤害夫妻的感情,但丈夫的生育权并不高于妻子不生孩子的权利。因此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女方擅自流掉孩子,丈夫也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因为生不生的权利在女性手里。
当然在客观上,擅自流掉孩子会破坏夫妻的感情,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最高法院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专门规定,夫妻因为是否生育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的,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这可能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了。因为孩子的问题发生纠纷,如果还强行要求双方在一起和睦的生活,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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