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夫妻结婚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小孩,无法享受人伦之乐,现代技术的进步为他们带来了福音。但因人工授精产生的婚姻纠纷也不少见,经常见到报纸报道男方不承认当初同意进行手术,进而否认孩子是自己的。纳闷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这其实要分不同的情况:
1、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子女
最高院在1991年发布了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是否有亲子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已经不存在争议。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一致选择,既然是夫妻双方慎重考虑之后做出的决定,那么就应当为其选择负责,也就是将孩子像亲身的一样抚养成人。
2、丈夫没有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如果女方因求子心切,未经男方同意而擅自进行这样的选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子女的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因而该子女仍属婚生子女,但由于男方没有同意,若强行要求男方接受有违情理,男方可以用亲子鉴定来否认孩子是自己的。
第二, 如果男方虽然没有同意,但在子女出生后明确表示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从保护亲子伦理关系的角度,应视为男方放弃了对亲子关系的否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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