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简单说是把别人的子女当自己的儿女养。多存在于无法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妇中。为了解决现实的需求,法律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收养法》第4条规定,可以收养以下的子女: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对于亲生父母来讲,没有特殊的原因,是不会把自己的儿女交给别人养的。《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成立,亲生儿女就不再是自己的了,因此收养事关重大,需要得到亲生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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