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的世界里可能无法判断谁对谁错,但对于法律来讲,就需要进行区分,否则就解决不了实际的问题。法律规定,因为这些原因离婚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1)重婚的。包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或者办婚宴对外以夫妻相称。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要持续一段时间,如果是一夜情就不算同居,一般是三个月以上的才可能被算是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的。包括打人、语言暴力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管父母、孩子等都算。
那如果双方都有这些情况,一方还可以要赔偿吗?或者说相互赔偿。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保护善良者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双方都有错,法院就不会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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