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间,世界各地的法定结婚的年龄多由家庭或部落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出现青春期的标志吻合。
从理论上说,法定结婚年龄是由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理需要来决定的。因此,在中世纪的欧洲,很多国家的法定婚龄都在12岁左右。
但到了近现代,国家在确定法定结婚年龄时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因素,即人在生理成熟的同时是否也在心理上成熟,经济上独立,接受应有的教育,可以为婚姻和家庭负责。从这一因素考虑,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定结婚年龄定在18岁左右。
另一方面,法定婚龄过早会在侵犯少女权益方面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童婚也会为消除贫困、发展教育以及性别平等的实现带来障碍,于是联合国大会在1965年通过的一项决议中,规定会员国应明定最低结婚年龄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5岁,凡未满此年龄者不得依法结婚。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0、女18。建国初期,我国未对人口有严格的限制,一度还存在着人多力量大的思想。到文革结束,我国人口已经由5 亿增加到8 亿,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1980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了2 岁,调整到了现在的男22、女2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延续了这一规定。
那么,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就一定无效吗?不一定,请往下看。
(一)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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