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女人很难独立地生活,尤其是在带着孩子的情况,很可能就会选择改嫁。即使到了近现代,有些老人还是会有这种担心,担心自己家族的血脉可能改为别人的姓。尤其是在儿子不幸早逝,留下年幼的孙子之时,老人在写遗嘱分财产之时,会要求儿媳继承家族财产后,就不能再婚了,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再婚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加以限制。虽然在遗嘱中可以要求拿遗产的人养老送终,但不能说限制别人的婚姻自由,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接受遗产的一方,即使再婚了,也不影响继承遗产,只要遗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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