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胎儿能不能算完整意义上的人?涉及到财产问题,他有权利参与继承吗?因为我们知道,合法的继承人可以分得遗产,这既是对去世之人的一种缅怀,也是对家族财富、血脉的传承。
实际上,各国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
(1)美国。美国法律规定,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能力,不受继承法的保护。虽然某些州规定不能堕胎,但也是对于人权方面的保护,不涉及到继承权。
(2)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在出生前胎儿的继承权可由母亲代替行使,如果最终没有生下来,继承权就没了。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继承权,但规定在分遗产的时候,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出生后为死体的,这部分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他继承人分得。
可以看到,这些国家对于胎儿的继承权利,基本上是承认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我国早在1985年的《继承法》中明确了胎儿的继承权,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以看出规定和澳大利亚类似。我国认为,腹中胎儿虽然还没有出生,但已经具有人的基本特征,不能因为还没有出生就剥夺其继承权。前不久正在进行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再次明确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尚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在我国,胎儿是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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