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因为身体瘦弱,心理也不成熟,需要有人照顾,父母是小孩的第一“监护人”。如果父母不幸去世,也要确定由谁照顾,不然小孩的成长可能就不是一帆风顺的了。可以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果出现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决定监护人。
没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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