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给另一方的钱在法律上来说就是赠予,也就是把自己的钱无偿的送给他人。
因为赠与财物的目的为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所以婚前赠送给对方的一般性的财物是一方主动支付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
律师认为,这类财物属于赠与性质。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且不附加其他条件,对于该类财物赠与完成就转移了所有权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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