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此类财物的行为性质,应当根据赠与当时双方的交往状态,及双方的主观认识来认定。
(1)如果处在交往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立,且双方对此有所认识,那此类财物的性质与彩礼的性质类似。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然登记了,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这些财物就要退还。
(2)如果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也不应当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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