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参照婚前财产分配协议范本写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2022-11-0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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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婚前财产分配协议范本写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书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就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尽力不要使用“净身出户”这个词作为违约条款,因为会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有错,也是过错和惩罚尺度要相当才可能,也不宜对某些行为或者生活开支,约定的过于细致不宜执行。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离婚时男女双方只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一般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分割的,如果一方同意分割婚前财产的,那么双方可以约定并签订婚前财产分配协议,婚前财产签订的协议没有统一的格式,只要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且表达了签订人的真实意思,该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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