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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