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19-03-01 4093

  成都婚姻律师法也律师为您解答:

  为保护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且在时下异常流行,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要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请求还是在离婚时请求,如果是前者,仅仅要求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而没有请求离婚的,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如果在离婚时请求对方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该支持这种约定,承认其效力。之所以以离婚与否为标准来区分规定,一是因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如无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如果允许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没有必要,因为即使胜诉,由于财产是共同的,用之赔付之后,无异于将家里的财产从左抽屉移到了右抽屉,或者将财产从左口袋挪到了有口袋,甚无意义,当前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之下,在受理此类无多大意义的案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疑是浪费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二则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诉诸法院请求另一方赔偿,无疑会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的激化,加剧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使本来有和好可能的夫妻关系迅速瓦解,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不能在婚姻期间请求,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有些人认为,婚姻期间对于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进行诉讼赔偿,体现了对人身权的保护,表明了我们对于人格的重视,契合了以人为本理念。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对于一些轻微的赔偿诉诸法院,会造成夫妻感情加剧破裂,家庭稳定遭到破坏,甚至会因此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打击报复而采取了更为激烈的家庭暴力,实为得不偿失之举,如果说受害方不惜以诉讼会造成感情破裂为代价,仍要诉讼,此时可主张离婚并得主张违约赔偿,此时忠诚协议之违约赔偿在法律上才有救济的必要,而婚姻期间根本无承认忠诚协议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有条件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主张离婚,仅仅主张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承认其效力,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在离婚时主张则应当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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