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

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的?

2019-04-10 1733

  一、具有主观恶意

  即具有主动地、故意地攻击被家暴人的意图,而且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说的简单点,就是“想揍就揍,想骂就骂”,不需要任何理由。这区别于,家人之间因争执而导致的互殴,或者为了防止被打而进行的自我保护性质的抵抗。后两种,一个属于家庭纠纷,一个属于正当防卫,均不构成家庭暴力。

  二、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行为

  采取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或者是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伤害被家暴人。前者多形成身体损伤,后者多形成精神损伤。一个伤于有形,一个伤于无形。

  三、目的具有控制性

  施暴者之所以施暴,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受害人,而受害人也因为施暴者的暴力,而对其存有“畏惧”。

  四、暴力实施经常性

  家庭暴力行为不是一次、两次的偶发行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现有的家暴案件统计,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受害人属于长期处于被打骂的状态。

  五、产生伤害结果

  这点是《反家暴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认定的不同之处。通过上面的定义,可以发现《反家暴法》没有把“造成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但是,《司法解释(一)》对此是有要求的。从严控犯罪的角度,《反家暴法》更保护受害人。但是,从举证的角度,《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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