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4-16 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你丈夫的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你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和丈夫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则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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