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个人部分可依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和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相关规定可知,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都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二、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返还
据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将全部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去世后,应当先注销其个人账户。如继承人参保,余额将转入继承人个人账户;如继承人未参保,由医保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只有个人账户是可以合法继承的,单位部分则需要直接“充公”。
三、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部分可以全部退还
根据现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死亡提取条件:
1、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缴存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有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死亡提取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3、提取转账账户;
4、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继承、遗赠公证书。
【备注】:具体提取所需资料,依据本地公积金政策执行。
除了以上三项外,职工若不幸去世,其遗属还可领取一定的抚恤金及补助。
四、死亡抚恤金
可一次性依法领取
具体发放按照《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1、丧葬补助费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对上述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3、遗属抚恤金
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
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
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
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
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6、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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