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的法律问题,成都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地处理该类纠纷,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流程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无个人情感第八条 结婚登记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律师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律师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第一条 立法目的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成都法律顾问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律师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判决;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律师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律师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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