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成都婚姻律师解答:被胁迫结婚是否能认定婚姻无效

2020-08-14 1117

关于的法律问题,成都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法也律师

1、胁迫结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第二章 结婚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注意: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一年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2、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3、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据《中第四章 离婚华人民共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第五条 结婚自愿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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