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成都婚姻律师解答:离婚协议补充公证是必须的吗?

2020-08-19 1226

关于离婚协议补充(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公证是必须的吗?的法律问题,成都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法也律师

一、离婚协议补充公证是必须的吗?

般来说,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不需要公证的,只要在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面的协议中注明与之前协议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协议为准即可。同时,只要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的前提下签字,协议内容不违法,这样的签约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户口簿》;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第二章 结婚离婚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注意核对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方当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注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关于公第三十五条 复婚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4、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第七条 禁止结婚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离婚后的补充协议书是不需要进行公证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只要补充协议书是合法的,双方都同意的,并且双方都进行签字的,那么即使不做公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写协议书的时候,不用写的很长很多,但是一定要把具体的条款写明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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