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咨询: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诉状怎么写?

2020-09-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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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年8月2日出生,住xx市**镇希望园30栋楼房2单元211号。

联系方式:************

被告:李*,女,汉族,****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里二楼111号。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69岁,住址同上。

联系方式:**********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朝阳区民政局颁发的京朝*******号结婚证无效;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月2日经人介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的精神有问题,后来得知被告系精神病重症患者,且至今未治愈。但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始至终均未告知被告系精神病人。原告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任何人在结婚后,发现配偶存在重婚现象,或者是配偶并没有满法定的结婚年龄,那么此时需要及时的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若是在结婚后才发现配偶存在很严重的疾病的,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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