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咨询: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2021-05-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70

关于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的法律问题,成都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法也律师

一、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二、转业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三、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英雄,在法律上,为了更好的保护军人的权益,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了规定。如果军人的配偶想要和军人离婚,是需要经过军人的同意的,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配偶是无法和军人离婚的,除非军人有十分大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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