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应该去哪个民政局?的法律问题,成都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法也律师
一、结婚应该去哪个民政局
结婚应该去任何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结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和外国人结婚的,应当去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所需资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男女双方想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共同到任何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是内地居民的,应当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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