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如何补办结婚证?的法律问题,成都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法也律师
一、当事人如何补办结婚证
当事人要补办结婚证的,可以拿着本人的结婚证和户口簿,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遗失之后,当事人应当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之后,当事人要补办结婚证的,应当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后,确实存在婚姻关系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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