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

2017-02-18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2067

一、严重过错行为

(一)行人和乘车人违反规定通行

1.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3.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4.行人在有交通信号但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5.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6.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7.行人在车行道坐卧、嬉闹。

8.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9.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11.行人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3.乘车人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4.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

15.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而导致发生事故。

16.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

17.乘车人依法搭乘载货汽车时在货载车厢内站立或者坐于车厢栏板,而导致发生事故。

18.夜间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的。

19.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通过路口

20.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

21.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22.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2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2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2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依法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7.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28.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29.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3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3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发生事故的。

(三) 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及各行其道规定

32.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33.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3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35.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6.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突然向左驶出规定范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突然向左驶出规定范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37.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38.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39.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

(四) 车辆违反让行规定

4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41.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的。

42.机动车进出道路或在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43.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时,机动车未让行的。

4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45.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46.非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47.驾驶非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的。

48.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49.车辆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

(五) 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及未按规定借道通行

5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51.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5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53.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者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的。

54.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者频繁变更机动车道的。

55.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未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的。

(六)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以及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56.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5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6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6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七) 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

62.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63.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 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

64.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65.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66.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67.机动车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68.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69.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7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九)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及停车

71.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72.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7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74.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75.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76.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77.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78.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

79.夜间机动车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80.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

81.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82.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83.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导致乘客上下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

(十) 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

84.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5.机动车行驶中所载物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十一) 未按规定施工、作业

86.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7.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88.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89.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夜间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90.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施工作业,夜间作业时未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或夜间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90.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91.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92.夜间进行道路日常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车辆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一般过错行为

机 动 车

93.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4.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

95.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96.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97.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98.机动车白天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的。

99.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白天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0.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10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02.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

103.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4.白天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105.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非机动车

10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107.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08.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109.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但顺向稳定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但顺向稳定行驶。

110.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

111.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

112.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或2名以上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

行人及施工作业

113.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通行的。

114.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11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白天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未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或白天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16.白天进行道路日常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车辆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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