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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是否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费,也是一个可以争取的弹性空间很大的赔偿项目。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出院后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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