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多数人会认为只要保留了聊天记录的截图,然后打印出来应该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了。但是,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地“删除”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以下三点:
1.保存好微信原始聊天记录和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2.在法庭上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这样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
3.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随意进行删除,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好。
最后,法也律所俞剑律师提醒大家,一旦有金钱往来,必须保存好原始的微信记录,仅有截图可能无法充分证明聊天的真实性,不要随意删除微信中的转账记录以及重要对话。在转账中要明确对方身份和注明转账用途,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俞剑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