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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举债方无需全额担责|法也律师助当事人降低债务比例

2026-05-19 71

案件概述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当事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根本分歧。王媛媛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精准运用法律,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部分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当事人仅需承担部分还款责任,大幅降低了其债务负担。

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被告(化名:赵女士)。她的丈夫(化名:钱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化名:孙先生)借款,后因未能按期还款,孙先生将钱先生和赵女士一并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钱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赵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女士主张该借款系钱先生个人债务,其对此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身份: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被告(女方)。
 
核心矛盾:孙先生主张该借款属于钱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赵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赵女士主张该借款系钱先生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胜诉、降低债务承担比例
 
 

核心难点

难点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孙先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赵女士和钱先生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难点二:证据的对抗。
孙先生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借款事实及赵女士知情。赵女士需要提供反证,证明其对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专业破局

王媛媛律师、迭焘实习律师代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赵女士的核心诉求进行策略制定:
 
突破点一:梳理借款用途。 律师指导赵女士梳理了钱先生的借款用途,发现该借款主要用于钱先生的个人消费和投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突破点二:分析赵女士的知情情况。 律师论证了赵女士对钱先生的借款行为不知情,且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突破点三:提交反证。 律师指导赵女士收集了其与钱先生的沟通记录、家庭开支记录等证据,证明家庭日常开支均由赵女士承担,钱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
 
关键行动: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家庭开支记录、赵女士与钱先生的沟通记录等,并充分阐述了赵女士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案件结果

核心结果:法院判决赵女士仅需承担部分还款责任,驳回了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判决:
1.债务认定:法院认定该借款中部分属于钱先生的个人债务,赵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女士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还款责任:钱先生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赵女士需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钱先生、赵女士及孙先生按比例分担。
关键词:降低债务承担比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法也说法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离婚诉讼中的核心争议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作为非举债方,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对方个人债务。包括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家庭日常开支由自己承担等。
3.作为债权人,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或保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以避免未来因债务性质认定产生纠纷。
4.专业律师的指导价值: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中,专业律师能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制定策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部分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幅降低了赵女士的债务负担。

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各方面信息均已进行化名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链完整度及法律适用场景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法也律所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定制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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