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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主张附条件赠与索赔百万?法也律师助力当事人守住房产

2026-05-20 91

案件概述

婚前房产赠与后遇婚变,对方以附条件赠与为由索要赔偿该如何应对?本案中,当事人被配偶起诉,对方主张婚前过户的房产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离婚后要求返还房产或赔付近百万元。姚瑶律师、金炜康律师全面梳理赠与背景,精准界定赠与法律性质,最终协助当事人守住房产,法院驳回对方全部索赔诉求。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为赠与合同纠纷被告(女方,化名:王女士)。婚前,丈夫张先生自愿将自有房产赠与王女士,并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遂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产属于以结婚并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婚姻关系破裂、条件未达成,要求王女士返还房产或赔偿近百万元。王女士认为房产为对方自愿无条件赠与,拒绝返还与赔偿。
当事人身份:赠与合同纠纷中的被告(女方)
核心矛盾:张先生主张房产为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或赔偿;王女士主张为无条件赠与,拒绝返还。
关键词:附条件赠与、驳回百万索赔、保住房产

核心难点

难点一:附条件赠与的法定认定门槛高
法律层面认定附条件赠与,需要双方存在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对方仅以婚后感情破裂为由主张条件不成立,需提供完整证据支撑,举证难度极大。

难点二:双方证据直接对抗
先生提交恋爱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材料,试图佐证赠与附带结婚条件;王女士需针对性组织反证,证明赠与是自愿爱意表达,无附加约束条件。

专业破局

姚瑶律师与金炜康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王女士保住房产的核心诉求,层层拆解对方诉求,精准制定抗辩策略:
突破点一:完整梳理赠与全过程,还原真实背景
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双方相识、恋爱、房产赠与、过户登记全流程证据,向法院清晰呈现:张先生赠与房产,系出于自愿情感表达,并非带有附加约束条件的行为。
突破点二:精准适用法律,界定赠与性质
结合《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规定,明确提出:附条件赠与必须具备明确约定,对方无法举证双方存在附条件合意,案涉房产依法属于普通赠与。
突破点三:直击对方逻辑漏洞,有力抗辩索赔理由
针对对方 “结婚共同生活为赠与条件” 的主张,举证双方已依法登记结婚、长期共同生活,即便后续感情不和,也不影响婚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方索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键行动:庭审中提交恋爱沟通记录、赠与聊天记录、不动产过户凭证等完整证据,结合法律条文,充分论证案涉房产为无条件普通赠与,对方主张不成立。

案件结果

核心结果: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不属于附条件赠与,依法驳回对方全部索赔诉求,当事人成功保住房产。

具体判决
  1. 赠与性质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房产的行为,属于普通赠与,不构成附条件赠与;
  2. 驳回全部诉求:驳回张先生返还房产、赔偿近百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3.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关键词:驳回百万索赔、保住房产、附条件赠与不成立

法也说法

  1. 附条件赠与需有明确约定才成立。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附加条件必须存在书面或口头合意,无明确约定的,一律认定为普通赠与。
  2. 婚前房产赠与完成过户,赠与即时生效。只要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赠与人无权以婚变、感情不和为由,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或赔偿。
  3. 完整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婚前房产赠与,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过户材料、沟通记录等,避免婚变后陷入附条件赠与纠纷。
  4. 专业律师可精准抗辩、守住重大财产。面对对方以附条件赠与为由索要大额赔偿时,律师可通过证据梳理、法律适用,阻断对方不合理诉求,守护房产、存款等重大财产权益。本案中,律师成功抗辩附条件赠与主张,助力当事人保住价值百万房产。

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当事人信息均已化名处理。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在差异,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结果承诺。如遇婚前房产赠与、附条件赠与纠纷,可携带材料前往法也律师事务所,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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