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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剑律师
徐云律师
在俞剑律师经办的复杂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的专业难度通常高于房产与存款——它一头连着《民法典》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一头连着《公司法》的股东权属与公司治理逻辑。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工商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结果在分割时吃了大亏。
下文用三类最常见的股权情形做对比,把不同情形下的裁判走向讲清楚,帮助当事人建立基本预期。需要强调的是,以下为公开裁判规则的对比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证据由专业律师判断。
双方婚内共同创业,公司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另一方虽未显名但参与经营或提供资源。离婚时,法院通常认定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显名一方可主张折价补偿或分割相应权益。
若另一方完全未参与、公司由登记方独立经营且用其个人财产持续投入,则分割范围可能限缩于"婚内共同还贷/共同投入对应的增值部分",而非整体股权。
关键不在"谁登记",而在资金源头与经营贡献的证据链。俞剑律师通常会调取公司设立出资流水、婚内分红记录、双方银行往来,证明共同投入事实,从而把分割基数做实。
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因市场行情、公司整体估值上升产生的增值,法院多认定为自然增值(个人财产),另一方可分空间有限。
若婚后另一方参与公司经营、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资、或股权因婚内经营行为显著增值,则该部分增值更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纳入分割。
区分"被动"与"主动"是这类案件的分水岭。俞剑律师的经验:用经营记录、增资凭证、分红再投入证据,把"被动上涨"论证为"共同经营成果",是争取合理分割的核心技术动作。
有充分证据(代持协议、出资来源、实际控制记录)证明股权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法院可在查明后认定权益归属,进而在离婚中分割。
若代持证据薄弱、或第三方主张为自身财产,则离婚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分割该股权,需另案确权,周期与不确定性显著上升。
代持结构是把"双刃剑"——它可能在婚内起到资产隔离作用,但离婚时也可能让配偶"看得见、分不到"。俞剑律师建议:代持安排务必保留完整书面与资金证据,否则争议中将处于被动。
将三类对比归纳为三条实务规则:
俞剑律师提示:股权分割最怕"想当然"。同一家公司,在不同证据组合下,分割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专业律师的介入时点越早,可保全与可主张的空间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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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条文 |
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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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第 1062 条 |
婚内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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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第 1063 条 |
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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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第 32 / 56 条 |
股权登记对抗效力与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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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
相关条款 |
股权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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