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会构成逃税罪吗?

2021-04-27 来源:疑案易说 浏览:1441

今年,关于女明星郑爽的瓜算是持续不断,从上次被爆出的代孕、弃养,4月26日又被彻底撕破脸的前男友张恒曝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的大瓜。这个话题,已不再仅是娱乐圈内男女朋友分手后鸡飞狗跳的“撕逼”,张恒爆料中所提及的涉税问题,甚至引起了税务局、广电局的介入,连央视都第一时间站出来表态“谁偷逃税谁就得凉凉”。相信随着事件的接连发酵,热度的不断升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也将逐渐深入。但,即便最后查实郑爽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是否就一定构成逃税罪?逃税与逃税罪之间的距离,还有多远? 这里需要详细的跟大家分析一下:
 

   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即交易双方就同一交易事项签订金额不等的两份合同,金额较小的为“阳合同”,用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是金额较高的“阴合同”,为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这种以欺骗、隐瞒手段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就是逃税。

 

什么是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一定构成逃税罪吗?还真不一定!

一、逃税罪的违法阻却事由:行政处理前置原则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实施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对于鼓励纳税人改过自新、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及时挽回税款损失、保证税收入库,有着积极作用。

    目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郑爽是否涉及逃税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经查实郑爽存在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单位及个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在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生效,或行政相对人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及拒不接受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不能将案件移送公安作刑事立案处理。

当然,税务行政处理前置程序是有适用限制的,仅仅针对初犯,对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受此限。但从现有公开的资料看,没有证据证明郑爽及公司属于“除外”情形。

二、从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逃税并不等于逃税罪

(一)逃税或者逃税罪,从主观方面都具有“明知、故意”

1.郑爽是否知道“阴阳合同”的事情?会不会是前男友张恒及郑爽母亲的一手操刀?当然,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这点郑爽应该是知道并参与的,故不再赘述。

2.需要认定采取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不是为了逃税?虽然故意逃税的可能性极大,但从谨慎或者辩护的角度出发,还是存在其他的目的呢?

(二)关于逃税“数额比例”的要求是否满足?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到行政处罚不足以惩罚行为人时,才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当数额和比例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1.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必须要达到一定数额

当然,这个金额很容易达到,“数额较大”只要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便可满足,因此不予赘述。

2.但,逃税罪的认定不仅涉及金额,还应当确定逃税金额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这个就比较麻烦了

1“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中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因此,计算该百分比必须放眼整个纳税年度,否则就算目前曝光“阴阳合同”的逃税数额再大,但假设郑爽人气旺盛收入丰厚,且除该部分逃税数额外无其他逃税行为,故此次逃税数额依然无法达到占年度应纳税总额“10%”的比例,依然无法构成逃税罪。

2)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主体的问题

明星参演影视剧、综艺节目、商业演出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是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收税,最高税率为40%。故而,演艺明星无论是阴阳合同也好,开立个人工作室也好,临时公司参股方式取酬也好,还是洼地避税也罢,最终主要是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

但,正因为明星采用了各种各样不同的主体和方式,那么问题来了,“阴阳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工作室?采用的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对于郑爽这个自然人主体而言,如果要对其追究逃税罪,应该是以单个纳税主体单位(公司、个人工作室等)计算,还是以其名下或挂名或参股的各单位应纳税额总额来作为郑爽这个自然人的应纳数额计算“10%”的比例?这一切,都不能简单通过目前曝光的几份“阴阳合同”得出结论。逃税行为是复杂的,逃税金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涉及不同税种,分子和分母的确定均需办案人员具备专业的税务稽查经验,故而行政处罚程序前置有利于税务机关发挥专业性强的优势,对逃税行为准确定性。

2009年9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把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同样是明星,相比刘晓庆被关了422天,即便2019年范冰冰逃税被罚8个亿,范冰冰仍然是幸运的。
郑爽哪怕这次偷逃税款比范冰冰更多,但只要不属于《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及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就不会被追究刑责,逃过牢狱之灾。

   大家觉得明星存在“阴阳合同”是及个别现象还是大概率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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