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例解析:信用卡内的贷款逾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2021-05-24 来源: 浏览:1481

                                           

无罪判例研究

 

信用卡内的贷款逾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信用卡内超额透支,经两次有效催收后仍逾期未还。不过,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信用卡内有大额欠款经两次有效催收后仍逾期未还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以下案例值得研习。

案例名:陈XX信用卡诈骗案

案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13号

基本案情:2015年4月份,陈文霞向浦发银行太原分行申领了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为3.7万元。陈文霞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该行申请“万用金”17.4万元,于2016年3月17日向该行申请“万用金”8.7万元。后因陈文霞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该卡于2016年9月10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2月24日,共逾期168天,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75,其中“万用金”金额82550元,固定额度内消费金额6198.75元。逾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总计67686.95元。浦发银行关于信用卡分期还款信贷功能管理办法证明,“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和使用规则。

太原中院认为: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本案中,陈文霞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75,其中“万用金”金额82550元,而该“万用金”是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向持信用卡人提供分期还款信贷,将核准的信贷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项下的其他账户或由持卡人通过银行柜面提取,该授信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按约定期数执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通过信用卡偿还。所以该82550元不属于信用卡中固定信用额度的可透支款项,而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发卡银行也证明陈文霞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中透支金额为6198.75元。那么,根据《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将此前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只有达到该数额较大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陈文霞账户中欠款组成中包含“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总计67686.95元”之节,因《解释》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所以,该部分利息等金额不属于恶意透支的数额。陈文霞恶意透支金额为6198.75元,未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法定条件,不应当适用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陈文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二、陈文霞无罪。

案例解析:当前,信用卡除了透支消费之外,还发展出了贷款、融资等其他功能。然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针对的是信用卡的固定授信额度,而不包括以信用卡方式对持卡人所发放的贷款。本案中,当事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7万元,而“万用金”17.4万元,属于透支额度范围之外的贷款,该笔贷款中未按时归还的金额,不能计入信用卡透支金额。扣除“万用金”欠款金额外,当事人信用卡透支不到1万元,未达到追诉标准,应当宣告无罪。

此外,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粤08刑终61号、62号判决与此相似。该案系在信用卡中办理家居装修分期业务取得银行资金20万元,对该资金逾期未还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判决书中进行了精彩的说理,摘录如下: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限额”的“额”是指信用额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信用卡消费支付功能而透支的信用额度与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约定借款的信贷额度的额度确定、取得方式、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均不一样。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贷款功能取得银行的资金行为是一种贷款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持卡人因临时消费急需,经发卡银行授权批准后,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行为人取得信贷资金后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贷款的法律规定界定其性质,不能因为该信用贷款使用的介质是信用卡,就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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