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起诉商户租赁合同纠纷

2021-07-19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1631
案情:
某公司将位于某某市场的商铺出租给袁某,签订了五年期租赁合同,约定了具体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在该五年的租赁期限内,袁某持续拖欠租金,且其以不满商场管理、生意不景气等为由要求某公司大幅度降低租金标准,某公司不同意,因此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是袁某仍然继续承租使用,却拒绝向某公司支付租金等租赁费用。
代理过程:
席律师接受某公司代理后,认真梳理案件材料,搜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袁某支付租赁期限内的租金以及书面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心得:
席律师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虽然双方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出租方未提出异议,原来的《租赁合同》应属继续有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等承担原来的《租赁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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