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与B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并约定被告A公司向B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017年1月,B公司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转让与原告连某某,并将让与事实口头通知原告连某某,后又补充书面通知,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付款委托书》分别送达原被告。2017年10月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拒绝还款。
楚建律师接受了原告连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过程中,楚律师协助原告全面收集并梳理案情相关证据,并积极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最后,在大量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面前,对方在开庭前接受法院主持调解。在楚律师参与该调解谈判下,最终对方向我方当事人全额付款。
连某某与A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21-07-26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