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控诉被性侵事件,单位是否构成性骚扰主体?

2021-08-09 来源: 浏览:1418

    近日,有网帖以阿里女员工自述形式称,其在出差期间被恶意灌酒并遭到商户猥亵,此后其领导又偷办酒店房卡,多次进入房间对其进行侵犯。该女员工此后报警,并向公司反映该情况。

阿里巴巴 CEO 张勇回应女员工被侵害:

震惊、气愤、羞愧

8 月 7 日,阿里巴巴由蒋芳带领的独立调查组发出第一封内部公告。调查组认为,相关主管和 HR 同理心不够且有重大判断失误,应进行认真检讨,严肃反思。调查组还公布,除涉嫌男员工被停职接受警方调查以外,该员工的一级二级主管、一级二级 HRG 总共 4 人也被停职配合内部调查。

 
针对此事,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 CEO 张勇 8 月 8 日凌晨在阿里内网发帖,用震惊、气愤、羞愧,表达对阿里一员工涉嫌侵犯女同事事件的感受。他同时表示,必须调查清楚,给全体阿里同学和全社会一个交代。
 
张勇在阿里内网帖子里为此事中各级主管的冷漠和没有及时处理道歉。尽管警方仍在调查阶段,但阿里内部认为,事情在员工反馈后没有得到迅速的响应处理,存在重大问题。张勇称," 从我开始,从管理者开始,我们每一个人必须有深刻的触动、反思和行动!"
抛开上述事件,我们来说一说“性骚扰”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
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
二、活中10种常见的职场性骚扰表现形式:
1.被反复凝视身体敏感部位或被带有性意味的长时间注视
2.他人身体故意靠近
3.他人通过电话、手机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4.他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
5.他人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
6.他人做出猥亵动作,包括手势、暴露性器官等
7.被人强行抚摸
8.被人强行搂抱
9.被人强行亲吻
10.被人强迫发生性关系

三、单位是否构成性骚扰的主体

 
在张某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京02民终6633号)
 
张某上诉称:京东公司在一审中是适格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单位有义务营造一个没有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王爱民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员工之间上下级关系,在我试用期内,多次与我发生性关系。事发后,我求助无门,在网络上披露此事,希望京东公司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但京东公司对该行为置之不理,京东公司一直以来的不作为既是怠于履行法律义务,也给我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场性骚扰这种权力控制关系的本质也是我在当时没有勇气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之一。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经查,京东公司系企业法人,并非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京东公司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并无不当。同时,依据起诉人张某的陈述,侵权行为地及被起诉人王爱民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没有管辖权。该认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于张晶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故,单位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侵权主体。
 
本文部分来源于法务之家、裁判文书网等转载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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