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B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1-08-20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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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原告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货物,并运输至其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当晚,B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A公司采购,B公司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之后,A公司向B公司送达《催促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物资采购合同》,双方重新协商交货时间。该通知书送达后,B公司未作任何答复,A公司遂对B公司提起诉讼。
杨云雁律师接受原告方A公司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了解大致案情后,杨律师认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针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合同性质,以及双方签订该合同后被告B公司在未出现法定情形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作了细致分析。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公司合同违约,判决解除《物资采购合同》并判令被告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A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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