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常见证据类型包括: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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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据 | 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
| 感情破裂证据 | 聊天记录、录音、报警记录、证人证言 |
| 财产证据 | 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股权证明、车辆登记证 |
| 抚养权证据 | 孩子出生证明、双方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 |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被告离开住所地超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成都地区:各区基层人民法院均受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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