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哪些情形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9-03-13 来源: 浏览:1964

  成都刑事律师为您介绍一下在实践当中可以判处死刑的一些情况。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是毒品数量超过了我们所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又没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你比如说他贩卖海洛因1000克、2000克或者八九百克,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那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种情况下,毒品数量大大超过了我们所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尽管他有酌定从轻情节或者一般的立功情节,但因为他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这种情况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实践当中我们也有就是贩卖毒品上万克、几万克的,那么尽管你有立功,甚至你有重大立功的我们也有可能核准死刑。

  第三种情况是毒品数量达到或者是接近判处死刑的标准,具有再犯、累犯这些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去年核准一个案件,被告人贩卖毒品是153克,是贵州省报核的案件,这是我们核准数量最低的一个死刑案件。就是因为这个被告人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多次贩卖毒品,那么最后这次被抓到是153克,这个人是一犯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最后是核准死刑了。

  第四种情况是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同时又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职业毒贩、惯犯等严重情节的,一般是判处死刑。只要达到五六百克以上,这个一般是没有什么疑虑。

  第五种情况是毒品数量接近死刑标准可能还没达到,但是他是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具有这些情节的尽管数量没有达到我们通常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那么也可以判处死刑。因为对于这几种情况下,刑法347它就没有规定数量标准。347规定是一般的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这几种情况,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等情节的,有这些情节的它是没有规定数量标准的。在实践当中我们也不能只要有这几种情节,不论数量多少都判处死刑,最起码的也应该有一个接近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

  第六种情形就是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具有多次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向多人贩卖毒品,具有这些情节的也是应该判处死刑。因为这些人是长期地、多次地向多人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还有的人长期地、多次地在当地贩毒,可能以前抓不到,抓到这一次可能数量尽管不是很大,那么也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去年核准一个案件——四川省报核的案件。被告人是个女被告人,她在十年前就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之后发现她怀孕了,就对她是取保候审。当地公安机关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再收审,这个女人生了小孩之后就放在社会上了。但是据公安机关掌握她被放出去之后在当地长期地零包贩卖毒品,十年一直在贩卖,但是公安一直抓不到她。十年后,在一次贩毒当中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3克,而后又到她家中去搜查,从家中搜出400克海洛因,这次认定是413克海洛因。按道理说四川省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一般数量在500克以上我们才核准死刑。这个案件是400多克,但是最后研究要考虑这个人她是长期地贩卖毒品,而且当年是因为贩毒被抓之后取保候审还在继续贩毒,说明她主观恶性深、长期贩毒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抓获这一次是400多克。但是在十年期间她那么多次贩毒这个数量应该是非常可观的,无非是我们无法查实、无法认定。应该说她的实际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该远远地超出了我们所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标准。无非我们在认定的时候只能认定41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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