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有哪些?

2019-04-25 来源: 浏览:3137

  强奸猥亵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强奸犯罪

  1、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人民司法2016.14.024)

  【裁判要旨】

  应从怀孕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方面情况入手,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宫、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的重伤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类似严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症)的危害结果外,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案号】一审:(2014)南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4)泉刑终字第542号

  2、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共犯(人民司法2015.08.036)

  【裁判要旨】

  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号】一审:(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3、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

  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4、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人民司法2015.10.025)

  【裁判要旨】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强奸故意。在认定强奸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权利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案号】一审:(2014)万法刑初字第540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305号

  5、利用抢劫形成的精神强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人民司法2015.22.016)

  【裁判要旨】

  利用先前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即使被动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

  【案号】一审:(2014)锦刑一初字第30号二审:(2014)辽刑一终字第134号复核:(2015)刑五复60153920号

  6、强奸双性人可构成强奸既遂(人民司法2014.22.080)

  【裁判要旨】同题。

  7、强奸犯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人民司法2013.08.019)

  【裁判要旨】

  强奸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排除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前段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之外,不应一概认定为第(五)项后段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具体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责任要件的认定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应当着重注意认识因素的特殊情节,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害发生的必然性,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反之则可能成立间接故意。

  【案号】一审:(2012)锡刑初字第20号复核审:(2012)苏刑一复字第0031号

  8、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行为的认定(人民司法2012.10.060)

  【裁判要旨】

  在审判强奸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物等原因而随意改变陈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于包庇的目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包庇罪,同时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号】一审:(2009)朝刑初字第2187号二审:(2010)二中刑抗终字第289号重审:(2011)朝刑初字第1286号

  9、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2.059)

  【裁判要旨】

  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强奸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强奸罪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案号】一审:(2011)台路刑初字第35号二审:(2011)台刑一终字第43号

  10、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人民司法2011.24.054)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11、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2010.06.009)

  【裁判要旨】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与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不问其他要件而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认定为强奸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方面对幼女的明知性,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

  【案号】一审:(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二审:(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

  12、轮奸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与处罚(人民司法2010.12.055)

  【裁判要旨】

  轮奸犯罪属于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对于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应该客观地认定为强奸未遂,而不能因为其他参与轮奸者强奸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原则认定未得逞者同样为强奸既遂;但在责任承担上,所有参与轮奸的被告人都应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该考虑到强奸未遂的情节,对于未得逞者通常需要减轻处罚,以确保罪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2011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3212号

  猥亵犯罪

  13、性犯罪行为地系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5.16.032)

  【裁判要旨】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案号】一审:(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

  14、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5.14.027)

  【裁判要旨】

  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幼女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黄浦刑初字第885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15、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人民司法2011.18.016)

  【裁判要旨】

  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还可以达成避免重复评价与实现充分评价的有机统一。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92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91号

  16、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人民司法2010.20.046)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案号】一审:(2010)婺刑初字第47号 更多刑事法律知识请关注成都律师事务所、成都刑事律师

  • 咨询热线173-1869-1207
    028-62319028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25层03号

    邮箱:faye@fayelawyer.com‍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700934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律师咨询电话

    17318691207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