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

2020-06-1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320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的法律问题,成都知识产权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

知识产权,有人喜欢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不要以为知识产权离我们有多远,如果你是消费者,那么你看电影、听音乐、玩电脑、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产商或服务商,那么你的产品或服务要想有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内在素质,就不能不考虑要拥有专利、商标、版权或产地标识等权利,否则你的生意长不了。知识产权就是这样活跃,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知识产权保护期是多久?

1.专利权最长20年,期间随着权利人缴费终止而终止;

2.商标权,自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10年到期可以续展10年(某种意义上讲可以理解成可终身有效,只要到期续展)。

3.著作权,也叫版权,时间更长,分为多种权利。

要知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较广,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特征的不同,在保护的手段和措施上面也应当有所差异化,同时随着现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保护的眼光也要从传统的方式逐步转变到互联网 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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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为行使知识产权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第三人所产生的争议。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为大家带来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解决纠纷整个活动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防止主观片面和偏听偏信,对收集到的证据要仔细分析研究,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切实弄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后果和因果关系等实情,使纠纷事实在证据的基础上得以“再现”,从而找出纠纷的内在联系和本来面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以实体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这毋庸多言,而对于程序法,我国却有“重实体,轻程序”之误区,其实,程序法是实体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实体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实现”。 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应有之义。遵守程序法,不仅指当事人和裁判机构必须按法定步骤和过程进行活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程序法中 的权利,当事人表述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结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 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 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 法》第9条,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对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受到更多的限制,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相反,这恰恰是实现平等的必要途径。它与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主导、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较多权利相平衡。

三、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由于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

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的内容,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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