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如何辩护?

2018-08-27 来源: 浏览:1830

杀人、伤害案件相关证据的辨析要点如下:

  1、自己被告人供述:仔细查阅侦查阶段的每一次完整叙述,复原案发过程,对承认犯罪事实的,重点了解犯罪前因(动机和目的)与后果(手段和结果),作案后的态度和表现;对不认罪的,重点关注辩解要点和理由。注意:1)查阅被告人供述,要与会见被告人时获得的案情相比对;2)归案后有多次完整案情供述的,要关注供述不一致的情节;3)对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情节和理由,留存印象后暂时忽略,待全案证据材料查阅完毕后再做综合分析,开庭之前再次会见被告人进行核实、判断、取舍。“被告人供述”决定阅卷的重点、证据审查的重点以及合理怀疑排除的重点,可以帮助律师提纲挈领,忽略无意义的枝节,既快又准地把握辩护方向。

  2、共同犯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关注同案犯对自己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各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供述,一方面重建案件事实,一方面印证自己被告人的供述;重点关注和记录事关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供述不一致的情节,忽略一般情节。

  3、被害人陈述:须查看每一次关于案情的完整叙述,随其讲述重建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认罪的,重点关注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案件发生、矛盾升级的内在联系;对被告人不认罪的,重点关注与被告人供述存在差异的细节。注意:1)仅关注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事关被告人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情节;2)案发后有多次完整案情叙述的,要关注叙述不一致的情节。

  4、现场目击者人证词:帮助确认犯罪事实发生过程,印证被告人供述中有利的或者不利的情节,印证被害人证词真伪。

  5、死亡(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不认罪的应全面关注鉴定人(法医)的鉴定资质、资格;死亡(受伤)原因;致死(致伤)物(凶器)种类;有多名被告人共同施暴造成死亡结果的,要重点关注与被告人行为相关的死亡原因。

  6、辨认现场、辨认尸体、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被告人不认罪的应重点关注辨认程序是否合规以及对辨认结果的影响。

  7、物证及其鉴定意见:被告人不认罪的要关注被鉴定样品来源;凶器上残留物(血迹、指纹、脚印、烟蒂等)与被告人、被害人比对结论;现场遗留痕迹、衣物、物品与案件事实的对应关系。

  8、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凶器等物证、书证的名称、位置、数量;现场照片。

  9、其他(非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逐一复原、重建案件事实的某一片段;关注与案件或当事人利害关系;证人如何介入调查;与犯罪关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等。警察证词关注抓获经过、勘查检验经过的合法性,被告人归案后表现(有无协助抓捕同案犯或立功情节)。

  10、监控录像、录音资料:提取、制作过程;清晰度是否具备作证条件。

  11、抓获经过、办案工作记录:重点是身份核实;证据提取和移交情况;调查取证合法性,还要特别关注补充侦查的“要点”及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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