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2021年初购买了一套房屋,与某银行共用一个院落。今年6月1日银行发公告称,对院内通道大门实行夜间落锁制度。夏季为晚上11点半到早上6点,冬季为晚上11点到早上6点。落锁后,院内住户进出须联系门卫开门。开门一次收费10元,也可以包月收费,每月150元,每天仅限开门一次。
黄某认为这个规定及其不合理,于今年7月起诉至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消除妨碍,拆除通道铁门,立即恢复黄某及家属人员与车辆自由进出通道回家的权利,并返还黄某已支付的开门费300元。
后经法院调解,银行更换成指纹锁,并配合原告黄某及家庭成员办理指纹录入,购买指纹锁及安装费用由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不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开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黄某购买的房屋与银行共用同一个院落,且黄某房屋与银行之间设置的大门为住户唯一能够进出的通道。银行实行大门夜间落锁制度为黄某下班后的通行人为增设了障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应对通道铁门采取相应措施为黄某的正常的通行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