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的行为或患疾病不适合看望孩子,抚养孩子一方应该怎么办?

2017-02-18 来源:法也律师事务所 浏览:1729

夫妻离婚以后,不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即探望权。但是,有时候探望权的行使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可能就需要中止探望权。

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孩子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2、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孩子,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3、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的;

4、怂恿孩子犯罪的等

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抚养孩子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咨询热线173-1869-1207
    028-62319028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25层03号

    邮箱:faye@fayelawyer.com‍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700934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律师咨询电话

    17318691207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