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以后,不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即探望权。但是,有时候探望权的行使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可能就需要中止探望权。
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孩子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2、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孩子,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3、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的;
4、怂恿孩子犯罪的等
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抚养孩子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