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治渎职犯罪

2019-03-11 来源: 浏览:18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治渎职犯罪,并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两高”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共计10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对于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对此,《解释一》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一》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解释一》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还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渎职犯罪一般罪名和特别罪名的法条适用,进一步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此外,《解释一》还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经济损失的范围、经济损失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释一》于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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