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2020-01-10 来源: 浏览:3261

一、关于户口簿的要求

(一)格式规范

    1. 整本装订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插页式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2. 集体户的居民,提交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

(二)内容准确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

    2. 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配偶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应为“有配偶”。不一致,需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

(三)加盖印章

    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四)项目一致

    户口簿与身份证姓名(现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也应当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原因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关于照片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

    1. 结婚登记:三张二寸(3×4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2. 离婚登记:两张两寸(3×4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3. 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

(二)照片性质

    1. 照片为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

    2. 照片应为双方合影,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照片版式

    1. 三张结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2. 每人离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三、关于身份证的要求

(一)内容准确

    1. 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应当准确无误,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2. 办理身份证后迁移户口,导致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不一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证件有效

    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姓名变更、登记项目错误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三)临时身份证

    公民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四、特殊问题

    不能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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